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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12-22 16:06   浏览次数: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应以严谨治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下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一)基本学术规范。在学术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失范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

(二)学术引文规范。在研究成果中,应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合理使用引文。凡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研究成果,必须按照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凡转引他人成果,必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所引用或转引的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成果署名规范。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其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和法律责任;除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合法约定的情况外,合作研究成果应依据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确定成果署名的先后顺序;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之前,应该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该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规范。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环节的直接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该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五)学术评价规范。在介绍、评价、宣传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和论证成果的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不能因为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出不符实际的评价,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人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在没有权威机构出具查新证明或鉴定证明的情况下,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六)学术批评规范。倡导学术批评,促进学术交流和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该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驳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我院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该遵守回避原则。

(七)成果发布和发表规范。在公开发表或发布研究成果时,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调查报告和完整数据,以备查考;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该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该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院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述学术失范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研究成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编造调查报告、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采用或转引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时不注明引用出处;研究成果中使用的引文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能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者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许可,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姓名等。

(五)代写论文。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替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六)重复发表。故意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变相重复发表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如有约定需再次发表,必须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七)滥用学术信誉。为了给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利用专家身份、学术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在产品鉴定、成果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及其产品做虚假、故意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擅自公布应该经过而没有经过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的行为。

(八)学术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该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失范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涉及学术规范的事宜由学院学风建设机构全面负责;学院的学风建设机构由学院学风建设领导机构、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和两个学风建设工作组构成;其中,学院学风建设领导机构是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是学院学风建设领导机构推进学风建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处,由科研处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同时设立教师学风建设工作组和学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分别设在人力资源处和学生处。

第六条  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所安排的各项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范围如下:

(一)指导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

(二)组织全院学风建设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三)负责受理不良学风、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申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四)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相关部门开展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五)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部门的鉴定意见,对学术失范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理由和处理建议。

(六)审定并公示各工作组关于不良学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各个工作组及各个系部的学风建设工作。

(七)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教师学风建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教师科研道德与诚信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所发现的学术失范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生学风建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学生学风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学生的不良学风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学术失范行为。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采用实名制形式。举报人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举报人可直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或者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各项权益。

(一)接受举报的机构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如果不需要启动调查程序,应该向举报人做出说明;如果需要启动调查程序,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调查时间。

(二)调查组成员不应该与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系的人员回避。

(三)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该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可以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

(四)根据调查结果,由院务会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五)参与调查的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在对学术失范行为通报之前,学院学风建设机构必须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和认定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身份等相关情况严格保密;在对学术失范行为通报之后,凡涉及调查的成员不能在非官方场合随意解释相关情况或者发表与通报相左的个人见解。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处理办法的教职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学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晋升。

(五)取消学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八)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处理办法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专升本资格。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失范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失范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术失范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试行)》(院科〔2014〕41号)、《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院科〔2014〕38号)、《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办法》(院科〔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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