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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孵化营管理办法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10-21 16:02   浏览次数: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孵化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孵化营(以下简称孵化营),的管理,保证孵化营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营是学生的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孵化营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孵化营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管理服务中心设在科研处。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营的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营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营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营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营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营后,必须保证能在指定区域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创业团队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系部同意;

7.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创业团队成员不能有未通过学分。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团队负责人提交《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孵化营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和创业团队成员的历年成绩单;

2.由学院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孵化营;

3.团队成员学习孵化营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4.创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入营协议书、交纳入营保证金500元,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5.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饰;

6.团队正式入营开展创业活动。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  孵化营的管理

第十条  入驻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饰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孵化营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孵化营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科研处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创业团队在孵化营内产生的水、电、气等杂费由孵化营内创业团队平摊,按月收取,并由科研处代收;

7.创业团队在孵化营可优惠使用场地,入驻起一年内免场地使用费,第二年起收取场地使用费100/月。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管理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科研处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管理服务中心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营作息时间,不得擅自打开大门;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孵化营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营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该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科研处报告。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各创业团队按卫生值班表负责孵化营公共卫生。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检查核实;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创新创业孵化营创业团队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后,未按要求在孵化营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评估合格的创业团队,根据《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给予相应的学分;

2.科研处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颁发获奖证书;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营。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退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

创业团队负责人毕业当年年底前完成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退出时应缴清水、电等杂费,未交清的团队直接扣除相应保证金。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营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科研处将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退出时应缴清水、电等杂费,未交清的团队直接扣除相应保证金。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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