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为学校)广大教职工所从事的教育和教学改革、科学和技术研究、指导学生科技发明、创造和创新等(以下简称为教科研项目)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全校教职工的教科研水平,积极转化和推广学校的教科研成果,使广大教职工的教科研活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并通过科学研究提升教职工的专业能力,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规划项目等;
2.部级项目:教育部、部分专业对口的中央各部委等批准下达的项目;
3.省市级项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社科联等市级部门或者同等级省级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
4.学会、协会项目:国家级、省市级各种学会、协会批准下达的项目;
5.航科集团、七院、川航集团批准下达的项目;
6.校级项目:学校批准下达的项目;
7.横向协作项目:指由我校教职员工承担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教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申请文件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我校署名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等。
第二章 教科研项目的组织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校教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发布课题指南,逐步完善和调整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2.组织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申报、预审、评审工作,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和组织评奖等工作;
3.定期清理各类教科研项目;
4.对教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是完成科研任务的基层单位,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教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处对各部门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对所主持的项目负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聘请的专家组是教科研项目管理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制定校级教科研项目计划和课题指南;
2.评审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3.参与成果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 科研团队是学院教科研项目的中坚力量,其职责和分工是:
1.专家型教师、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要发挥奉献精神和指导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和科研新秀提升科研能力,形成“老中青传帮带”的科研梯队;
2.青年教师和科研新秀要虚心接受专家型教师、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指导,按照“敬事而信,敬业乐群”的精神,认真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科研任务;
3. 团结协作,积极完成科研任务。
第三章 教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教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由科研处发布或转发项目来源单位发布的申报项目研究内容;
2.除特别重要的项目外,教科研项目的申报者(即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是一人,且必须真正能够承担项目研究,并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申报者不得申请;
3.对于同类别的教科研项目,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在完成此项目前,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
4.原则上,以往结项情况不良或者研究精力与能力不足、即将离休或者退休的教职工限制申报项目,但是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3个以下的项目申请;
5.建议已经有项目研究经验的教职工积极申报重庆市和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将校级项目的申报机会让给尚未独立承担过教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和科研新秀;
6.建议尚未独立承担过教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和科研新秀积极申报校级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扶植政策;
7.原则上,实质内容相同的研究项目不允许重复立项;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并经过科研处备案,相应的科研配套经费和科研奖励需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算。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学校各部门接到科研处申报通知后,及时向本单位教师传达;
2.申报者必须按照各类项目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申请办法”等的申报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申报材料;
3.各申报者按规定受理时间,将申报材料送交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组织评审上报;凡质量差、误时申报的项目,不予申报;
4.各级纵向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应《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相应的正本需要在科研处至少备档1份,以此作为科研立项、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奖励的主要依据;凡未经学校登记、立项并签定合同的项目,学校一概不予认可。
5.院级以上申报项目,确认立项之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同科研处签署《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研究项目管理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栏目,科研处将对项目的研究任务、经费分配、进度和时间安排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课题的顺利结题;
6.承担横向协作、合作、委托研究等项目,应签订统一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研究项目合同书》,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对协作任务及经费分配、进度和时间安排,以及成果所有权、署名次序等问题先行商定,并写进协议。
第四章 教科研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主持参与的各类教科研项目均需接受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的中期检查;每年5月份和11月份,科研处集中组织各类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要求填报各类教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下年度改进。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项目申报和项目合同中关于项目组成员、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研究重点等承诺,也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项目;如果确实需要更改或调整,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可对下列院级项目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项目撤销后,项目经费需要追回:
1. 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校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被撤消后,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教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须报科研处办理延期手续;如有项目负责人离校、离职等情况,视为项目自行中止,项目经费需要追回。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并配合科研处进行定期检查,就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代理或更换必须报科研处,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教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科研处于每年6月份和10月份各集中组织一次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结项报告(含经费决算等),提交装订成册的结项验收材料,结项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立项申请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立项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4.开题报告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中期报告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调整申请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7.结题验收表或项目结题验收证书;
8.项目研究报告;
9.研究成果、论文(需挂项目基金编号)等项目佐证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八条 科研处按照各类项目的研究计划书、任务书或者合同书以及该类项目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省市级以上课题的评审,校外专家应占五分之三)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九条 凡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研究计划的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必须报请鉴定或评审;原则上,未经鉴定或评审的项目研究结果不认定为项目成果。
第二十条 凡由我校为第一研究单位承担研究并完成的各类教科研项目需召开鉴定或评审会;课题负责人必须在鉴定会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将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计划任务书及全套技术资料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根据成果任务来源,报请上级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已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重要学术成果,虽未列入研究计划,但经部门推荐,科研处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也可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二条 提交鉴定会的技术资料应在结题鉴定会前两周送交参加鉴定人员,对应邀鉴定人员按有关规定支付适当劳务费,费用原则上由申请鉴定的部门或项目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应用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 根据研制任务或合同书,经任务下达(或委托)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 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 经专业技术主管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的报送:
1. 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后,成果责任人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送原件和1份复印件;
2. 凡以我校为第一研究单位完成的项目成果需要申请各级奖励时,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我校非第一研究单位的成果,其申报奖励由双方商定;获奖人员必须持奖状、证书等原始件和复印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3. 以专家评审或鉴定形式验收的教科研成果,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必须将整理后的全部资料报科研处进行项目成果登记,并备案存档。
第六章 教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调动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通过经济激励手段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项目经费拨付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由学校科研处对教科研经费进行归口管理,由财务处负责收支、转拨、报销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组有责任如实向科研处汇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对各类有经费支持的国家及中央各部委项目进行配套资金支持(专项项目除外),原则上最高额度不超过1∶1,没有经费支持的以上项目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项目定额经费支持;其他教科研项目学校按照定额经费支持(专项项目除外),具体支持额度一般按照下表:
项目部类 | 项目级别 | 经费(万元) |
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规划项目等) |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1∶1配套 |
中央各部委级项目(教育部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中央各部委的项目) |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1∶1配套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项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重庆市社科联项目 |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10 5 2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项目 |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3 2 1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级学会项目(包括国家级和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教育学会、教育学会等与省级项目同级别或以上的学会和协会项目) |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2 1 0.5 |
二级学会、协会、教指委、行指委项目 |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0.5 0.3 |
航天集团第七研究院项目 |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0.5 0.3 |
学校院级项目 |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0.5 0.3 |
地市级项目 |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0.3 0.1 |
政府决策咨询报告 | 国务院 省市级人民政府 地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 校领导审议,按一事一议办理。 |
横向项目 | 按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只限于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书批准的支出范围:
1.科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外出调研、资料收集及有关学术活动和会议的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打印及发行版面费;以专著为项目研究成果的部分专著编辑、出版费;新项目申报、学术论文评议、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必要的招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样本的购置或采集加工及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水电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及加工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和水电使用费。院级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非实验必需的设备购置等开支;
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项目经费;
5.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各类项目的相关规定抽取教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或者抽取项目总经费中的5%作为学校教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学校教科研项目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申报中发生的部分经费、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活动的费用和组织各类评奖发生的费用;
6.劳务费:纵向项目从到账经费中提取20%;劳务费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开支;
7.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估费:项目组应预留项目总经费的15%作为结题验收费;
8.其它费用: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查新费、少量通讯费、按规定应享受的保健费、项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或临时工等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1.凡列入学校各级各类教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按项目建账编号,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2.项目经费自项目获批之日起即可申请使用,项目到期结题后停止使用;
3.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须向科研处上报“经费年度使用决算”,项目结题后,必须详细上报“经费开支明细表”。
4.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归口部门科研处负责人签字,按照学校的借款流程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核准借款;借款必须在当年度12月30日前结清,未完成的项目次年可申请再次借款;借款期限到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凭相关票据到财务处冲抵借款或者报销;
5.项目经费需要冲抵借款或者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粘贴报销票据,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冲抵借款或者报销;所有经费的报销应当符合学校有关财经制度和相应的规范;
6.各级项目在研究中所需的低质易耗实验材料以及图书、音像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购置;
7.所有经费的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不得任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或变相挪用;
8.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必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否则将冻结经费;没有按计划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应当向项目发放单位和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解决办法;因故中止的项目要及时提交报告,做出决算;
9.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应由财务处开出发票,若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该发票的税款由该项目经费支出;
10.项目通过鉴定、验收、评定后,由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项目经费核算,并暂时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组必须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到科研处、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题经费结算及划转等相关事宜;
11.各类纵向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按照各项目归口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各类横向项目结题后,如有经费结余,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条件下,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或者按照项目合同处理;
12.各类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经费等收支方面如涉及个人所得税或其它税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13.横向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及合同纠纷时给学校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14.项目组成员如需去外省市参加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调研或采样等,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同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不予报销;
15.项目组成员因项目研究所产生的差旅费,归口部门为科研处,费用从科研经费中支出,报销流程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6.项目获得学校配套经费支持,项目组成员必须在学校学报上发表若干篇挂有相关基金项目编号的论文,支持学校学报的发展,并作为项目结项和成果鉴定的内审指标之一;其中,院级一般项目至少需要在学校学报上发表1篇论文;院级重点项目至少需要在学校学报上发表2篇论文;市级、学会、协会的一般项目至少需要在学校学报上发表3篇论文;市级、学会、协会的重点及以上项目至少需要在学校学报上发表5篇论文。以上论文学校学报将不提交期刊数据库检索,因而不影响在其他刊物上二次发表,不按照重复发表论;否则按照相应项目配套经费的80%进行经费配套。
第三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学校有权停止或追回其使用的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院级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3.经科研处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宣布撤项的项目;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5.不能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拒不接受检查的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6.超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或滥报名目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项目;
7.凡未按期提交经费使用年度决算等材料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音像等资料的处置和报销:
1.项目组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件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必须由项目所在部门统一登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2.在项目研究期内,项目组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件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项目组;
3.项目鉴定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将所购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移交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负责人以领取方式继续使用与保管,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监管;
4.项目鉴定结题后,所购仪器设备,若有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因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七章 项目成果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经过学校科研处组织鉴定的成果,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的教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管理范围:
1.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科学著作、工具书等,以及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文学艺术作品(获奖、馆藏)等;
2. 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或评审验收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性或开发性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发明专利等。
3.对区级以上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或为市级(含市级)以上学会、科研单位承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取得的项目成果,各部门或课题组要积极推广应用,尽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或者教学质量提升的手段;项目成果转化的情况,按照实际效果,经学校科研处和学术委员会推荐,由学校院务会讨论决定分配项目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或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转让,或出卖学校项目成果,或失密造成严重后果者,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科研成果的奖励,按《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列入科研计划的项目,从申报项目到结题、报奖、推广应用等全部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有关资料,都应送交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科研项目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按照第十七条装订成册的结项验收材料;
2.项目成果目录及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3.学术活动、专业会议材料、经费决算明细表;
4.研究工作总结及检查记录;
5.成果鉴定材料、评价意见、推广应用等材料;
6.有关奖励、荣誉证书等;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院科〔2014〕65号)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