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力度的通知》(渝教高函〔2018〕30号),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规模、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参与的)教育部主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赛事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党委书记、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学校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确定大赛奖励办法,经费支持等(领导小组职责应明确化)。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办公室职能:
1.负责校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总体策划,制定院级比赛规则,审定二级学院项目申报,协助二级学院完成创新创业大赛的实施;
2.负责组织校级项目培训工作;
3.负责与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的协调工作;
4.负责大赛的宣传工作;
5.组织开展“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标准的审核,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
6.协助创新创业团队完成大赛相关工作。
第四章 指导教师团队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求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和应用技术基础,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热心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受聘后,应认真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研究创新创业工作的规则和要求,拟定具体的工作指导计划,悉心指导学生。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组织本单位人员密切配合、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积极宣传动员,同时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相应的合理条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耗材、差旅、奖励、师生培训、指导、创新创业支持等经费开支。
第七条 参赛教师、学生补贴
参赛期间教师生活、住宿、交通补贴标准按学校差旅管理办法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校外参赛期间生活、住宿、交通按学校最新版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中“其他人员”执行,即等同于一般工作人员。
第八条 教师指导费
教师指导费标准: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国家奖励项按照金奖200元/学时,银奖150元/学时,铜奖100元/学时计算;市级奖项按照金奖80元/学时,银奖60元/学时,铜奖40元/学时,优秀奖20元/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80学时。如有特殊情况,需申报创新创业技能大赛办公室,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外聘专家指导费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校外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可支付专家讲座或培训指导费用。校外专家讲座、培训指导每次(不少于2小时)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 奖励标准
同一项目获奖,仅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指导教师所得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
1.团队奖励:
(1)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团队分别奖励40万元/队、10万元/队、5万元/队。
(2)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团队分别奖励3万元/队、2万元/队、1万元/队、0.5万元/队。
(3)获得校级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1万元、0.05万元、0.03元,团队学生每人获创新创业学分2分。
2.优秀组织奖
组织参赛人数比例最高的二级学院可获得“优秀组织奖”,一次性给予奖励0.1万元元。
3.通过大赛入驻众创空间并注册成立公司的团队可获得创新创业支持经费2000元/队。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由学校科研处下发大赛相关通知,各相关部门协调参与。
第十二条 校级大赛获奖经费及相关费用由科研处统一报销,市级及以上参赛相关费用,参赛者及指导教师按管理办法规定整理报销单据,由科研处审核后自行到财务报销,获奖项目奖金由科研处统一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在学校注册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十四条 由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大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